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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第106届广交会开展内外贸结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10作者:来源:浏览次数:230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珠海、汕头市商务主管部门,外贸发展局:

为帮助出口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建立内销渠道,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经部领导批准,第106届广交会将继续开展内外贸结合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有关安排

(一)设立“国内采购中心”

第106届广交会第二、三期期间(10月25日—27日,11月2—4日)将设立“国内采购中心”,为有需求的国内采购商提供有偿展位。“国内采购中心”设在广交会展馆A区6号馆负一层展厅(A6-1),全部采用标准展位(不安排特装),约400个;每个展位除提供优惠配置外,免费提供3个国内采购商证件。

(二)开展内外贸对接洽谈活动

第106届广交会将为有内销意愿的参展出口企业设置特殊展位标识,国内采购商可与其直接洽谈。对于未设立展位的国内采购商,将按一定资质条件和要求组织其进馆自由洽谈,其中每期安排500个免费证件。

(三)举办广交会论坛

第106届广交会(二、三期)将举办广交会论坛,邀请政府部门和内外贸企业代表就我国流通体系状况、国内外两个市场同步运作、内外贸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成功经验等内容进行交流,为外贸企业开展内销政策、规则方面的培训。


二、有关要求

(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资质标准和程序,积极动员、组织本地有实力、有影响的国内采购商参加广交会。

(二)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派两位负责内贸工作的同志参加本地交易团工作,分别担任副团长和经办人员,协助做好本团有关国内采购商的组织管理工作;国资委管理企业及其控股企业由中央企业交易团比照地方模式办理。

(三)国内采购商按隶属关系纳入交易团统一管理。国内采购商要遵守广交会和交易团的有关规定;各交易团按大会业务办要求统计出口参展商与国内采购商之间的成交情况,并组织相关活动。


有关国内采购商参展参会资质标准、程序和展位费等具体事项将另行通知。

联系人:宋文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康伊明(商务部外贸司)、林健(商务部商贸服务司)

电  话:020-89138562/010-65197772/010-85093763

传  真:020-89138550/010-65197452/010-85093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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