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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交会馆内宣传品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11作者:来源:浏览次数:3818

一、总则

(一)为维护广交会的声誉和权益,规范广交会馆内宣传品发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广交会馆内宣传品,特指广交会宣传品、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和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

(三)广交会各部门、各参展单位、各宣传品服务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四)广交会新闻中心对广交会宣传品发放行使管理职能,包括实施审核和监管,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分。

二、广交会宣传品

(一)广交会宣传品,是指经广交会批准,广交会开幕期间在广交会展馆内由新闻中心统一安排发放,以宣传国家商务政策、广交会、参展企业和参展商品为主要内容,直接为参展商和采购商服务的印刷品、电子出版物及其他用于宣传的信息载体。

广交会宣传品分为三类:1.广交会授权印制的宣传品,包括《广交会通讯》、《广交会会刊》、《参展商名录》、《广交会宣传光盘》、《展区指南和导向图》等直接为大会服务的宣传品;2.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广交会专刊(每个单位限一本);3.经广交会批准进馆发放的商务部直属单位宣传品以及全国性外经贸类报纸、杂志或其他宣传品(每个单位限一种)。除上述三类外,其他任何宣传资料均不具备广交会宣传品资格。

(二)未经广交会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以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名义征集文稿和广告;不得在任何宣传品上使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 “广交会”中英文字样(包括简写体)和广交会LOGO;不得在任何宣传品上使用可能对广交会声誉和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字样和标志;不得采取与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含广交会各办)或中国对外贸易中心联合或合作名义编印、发放宣传品。

(三)广交会宣传品应标明宣传品和编印单位名称。所选用文稿、图片,以及涉及广告、专利、版权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发现任何违法违规行为,由编印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宣传品主办单位应立足为参展企业和采购商提供信息资讯服务,严格控制营利性广告篇幅。

(四)广交会宣传品(样刊)应在当届广交会开幕前一个月(即3/9月15日前)报广交会新闻中心审批,审批当届有效。其中的第一类宣传品内容由广交会新闻中心审核;第二、三类宣传品内容由编印单位自行按本规定要求严格审核后,填写发放申报表,签订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保证书,连同样刊在当届广交会开幕前一个月报送广交会新闻中心审核。审核通过后方能在当届广交会印制发放。

(五)广交会宣传品由广交会新闻中心安排在指定发放地点供采购商和参展商自愿免费领取,不得售卖和强行派发。各进出口商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的宣传品仅限于在本会办公室和会员企业展位发放; 各交易团的宣传品仅限于在本团办公室和本团所属企业展位发放。

(六)广交会新闻中心有权对广交会宣传品的质量、内容进行检查,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宣传品,一经发现,即予取缔:

1.违反本规定擅自对外发放宣传品;

2.超出指定的宣传品发放区域;

3.编印单位申报不实,虚报,假报; 

4.出现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5.出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七)广交会宣传品在每届广交会对外发放的数量不少于8000册,编印单位须在广交会开幕前交纳发放工本费(每种10000元人民币/届)。否则,其下一届的进馆发放资格将被自动取消。

(八)外贸中心的展会招商宣传资料,归入新闻中心统一管理,具体办法参照广交会宣传品有关规定执行。

(九)广交会休会期间,相关工作由外贸中心办公室负责。

三、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

广交会参展企业宣传品,是指广交会进口展区、出口展区参展企业自备的企业介绍、产品目录或宣传单张等,内容仅限于介绍本企业和本届参展的产品,仅限于在本企业展位内派发。

未经广交会许可,企业在参展期间不得在展览场地,以任何形式陈列、展示其他展览会或电子商务网站的资料;不得为该展览会或网站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活动。

各交易团按大会有关规定对出口展区参展企业的宣传品行使管理职能。

四、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中央天桥服务商柜台宣传品

广交会驻会商务单位、中央天桥服务商柜台宣传品,是指经批准进入广交会的商务单位,用于介绍本单位以及专门为广交会参展商或采购商提供业务服务的宣传资料。

驻会商务单位、中央天桥服务商柜台宣传品仅限于在本单位服务点范围内发放。外贸中心广交会工作部、客服中心展场经营部对驻会商务单位宣传品行使管理职能。

五、违规处罚

宣传品所属单位人员超越其固定区域发放、或擅自派发未经审批的宣传品,一经证实,大会将予以劝阻、没收资料和证件等处罚。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广交会保卫办将会同其他管理部门作出清场处罚。

六、检查和处理

对上述各类广交会馆内宣传品管理,除广交会新闻中心实施监管外,广交会现场服务指挥部大会检查组有权对馆内宣传品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依据第五条规定对违规单位做出处理。

七、附则

(一)本规定由广交会新闻中心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2011年7月15日发布的《广交会馆内宣传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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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广交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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